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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省项目办职责
第一条制定本省(区、市)年度工作方案并报全国项目办审定。
第二条按全国项目办制定的原则,指导服务县落实服务需求、申报服务岗位。
第三条制定本省(区、市)派遣计划,确定各服务县及派遣名额,并与招募省协调做好人员选拔、补录等工作。指导服务县做好岗位对接及调整等工作。
第四条制定本省(区、市)培训计划,组织集中培训和派遣工作。
第五条按照全国项目办有关要求,指导服务县项目办做好保险理赔工作;协助做好志愿者生活、交通补贴的发放工作;做好重大节假日志愿者慰问工作。
第六条按照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》规定,协调、督导服务地市、县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;建立健全安全、健康等管理制度,协调、处理志愿者安全、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,及时上报全国项目办。
第七条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延期申报等相关工作,并于每年3月底上报全国项目办备案。
第八条积极组织并推荐优秀项目办和志愿者参加相关评选表彰活动。
第九条收集、整理志愿者先进事迹,定期向全国项目办上报相关信息。
第十条积极争取本省(区、市)组织、人事、编制等相关部门支持,协调当地政府落实相关鼓励政策,为志愿者就业创业创造有利条件;动员社会力量,切实为服务期满志愿者就业创业提供帮助。
第十一条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西部计划服务县的资格条件,报全国项目办批准。
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,审定服务县项目办制定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。根据全国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制定的服务县考核评估考核办法,对服务县进行年度考核,根据考核结果,实行服务县末位淘汰制。
第十三条建立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档案。
第十四条积极推进西部计划地方项目的实施,规范西部计划地方项目的管理。
第十五条总结本省(区、市)实施工作,撰写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,并报全国项目办。
第十六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维护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权益。
第十七条完成全国项目办和本省(区、市)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。